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贤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法院(2019)皖03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贤祥与杨金共有的8处房产(王贤祥所有的50%产权)。分别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园小区的A号商住楼301,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7,面积168.76平方米;A号商住楼302,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8,面积231.85平方米;A号商住楼303,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9,面积129.1平方米;A号商住楼304,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0,面积132.26平方米;A号商住楼305,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1,面积110.57平方米;A幢101-201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93.87平方米;A幢102-202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84.9平方米;包河区骆岗街道王大郢新村A区14幢302,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65.3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贤祥与杨金共有的8处房产(王贤祥所有的50%产权)。分别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园小区的A号商住楼301,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7,面积168.76平方米;A号商住楼302,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8,面积231.85平方米;A号商住楼303,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79,面积129.1平方米;A号商住楼304,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0,面积132.26平方米;A号商住楼305,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1,面积110.57平方米;A幢101-201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93.87平方米;A幢102-202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84.9平方米;包河区骆岗街道王大郢新村A区14幢302,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包150083182,面积65.33平方米。 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