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汉众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南县庆隆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苗集镇大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24724256。
法定代表人:张志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陈文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刘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白剑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阜南县庆隆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彬、陈文侠、肖辉、刘德友、白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的地址为由退回。原告未重新确认被告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艳对被告阜南县庆隆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彬、陈文侠、肖辉、刘德友、白剑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洪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