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        

经营者:汪小波,****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张某,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7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区鸿泰石业经营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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