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陈冠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陈冠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冠冠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冠冠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