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傻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乔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郭爱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郭新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段傻子与被告乔文杰、郭爱武、郭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段傻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傻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傻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傻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