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上官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官明伟罚金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移送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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