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上官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官明伟罚金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移送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