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启兵,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主动到崇州市局元通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2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XXXX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吴松林,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主动到崇州市局元通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2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XXXX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代秀丽,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0)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犯XX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启兵及其辩护人侯伟、被告人吴松林及其辩护人代秀丽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吴启兵伙同徐峰、姜银昌、杨刚等人(该三人已判决)成立经营XX公司(以下简称天翊公司),该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公司分为市场部、客服、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吴启兵系该公司出资人、管理者,徐峰等人担任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杨刚、姜银昌担任客服部经理,负责与业务员发展的客户对接、带领客户在投资平台投资,邓跃、徐川、杨胜、唐海洋(该五人已判决)等人担任市场部业务小组长,负责管理组内业务员、发展客户等。

被告辩称

2018年7月被告人吴松林出资注册成立成都鑫俊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该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XXX公司采取与天翊公司相似经营模式。后XXX公司因场地等问题,于2018年11月15日由林娇(已判决)等人带XXX公司员工赵飞阳及罗丛、苟淋凤、杨国娇、王永发(该五人已判决)等人加入天翊公司,林娇担任XXX公司后勤部负责人,负责后勤等相关事宜;罗丛、苟淋凤、杨国娇、王永发担任市场部业务组长;赵飞阳担任后勤部美工,按照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制作虚假信息图片。

徐峰等人购买股民手机号码后使用智能呼叫系统进行联系,对客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出有意向炒股的客户,然后由业务员使用微信号码添加客户,谎称系华安或西南证券业务员,将客户拉进“众盈财经”、“牛头公社”等直播平台,用微信号冒充炒股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讲课,由后勤部美工制作虚假老师信息及虚假投资图片提供给公司业务员,由业务组人员冒充客户吹捧老师能力,将客户引至“财富星石”、“亿泰金控”和“博易云平台”等虚假平台上投资,由客服部人员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赚取手续费等费用。所得交易手续费等盈利,由公司和投资平台按照75%和25%的比例分成。吴启兵XXXX数额3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00.8589万元。吴松林在XXX公司期间XXXX数额为84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至11月21日期间,邓跃(组长)、周宇航、陈林、孙康宁(该四人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田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30万元,损失资金107万余元;诱使厉某在上述平台投资70.3万元,损失资金60.3万元;诱使蒋某在上述平台投资8.2万元,损失8.2万元。

(2)2018年10月至11月9日期间,同案犯徐川(组长)及李勇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1在上述平台投资9.9万余元,损失资金6.28万元。

(3)2018年10月至11月22日期间,杨胜(组长)及唐寅(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陈某1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2.684万元;诱使张某2在上述平台投资65万元,损失资金59.343万元。

(4)2018年10月至11月15日期间,鲜勇(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李某在上述平台投资9.62万余元,损失资金5.32万元。

(5)2018年7月至10月15日期间,同案犯唐海洋(组长)(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3在上述平台投资6万元,损失资金5.349万元;诱使丁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4.5085万元。

(6)2018年8月至11月中旬期间,同案犯苟淋凤(组长)及佘宇萍(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4在上述平台投资11.8万元,损失11.3万元。

(7)2018年10月至12月初期间,同案犯王永发(组长)及王云(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严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2.89万元;诱使朱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4.75万元。

(8)2018年8月至12月3日期间,同案犯杨国娇(组长)、林上尉、徐加艮(该三人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阎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8万,损失15.5859万元;诱使陈某2在上述平台投资4万,损失1.2875万元;

(9)2018年10月至12月3日期间,同案犯罗从(组长)、岳希诚、岳青松、王森林、张小龙(该五人已判决)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沈某在上述平台投资22万余元,损失5万余元;诱使宋某在上述平台投资4万元,损失2.7538万元,11月14日平台退还1.2462万元;诱使颜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0万元,损失7.3952元;诱使夏某在上述平台5.1万元,损失4.2792万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到XX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蒋某、田某、厉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及同案犯徐峰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赚取非法利润,成立公司,利用交易平台,诱使投资人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XXXX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松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启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吴启兵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松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吴松林将经营微商的办公场地、设备转让给徐峰,成立XXX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没有给XXX公司提供任何资金上的支持,对公司XXXX的收入没有提成,也没有约定参与分红,吴松林只是公司的名义法人;二、被告人吴松林在本案中仅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所起的作用较小;三、被告人吴松林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初,徐峰(已判决)伙同姜银昌、杨刚(均已判决)等人成立XX公司,后吴启兵入伙加入该公司共同经营,该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公司分为市场部、客服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被告人吴启兵作为公司出资人、管理者,徐峰等人担任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杨刚、姜银昌担任客服部经理,负责与业务员发展的客户对接,带领客户在投资平台投资,邓跃、徐川、杨胜、唐海洋(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人担任市场部业务小组长,负责管理组内业务员,发展客户等,小组长月薪4000元。

XX公司各小组长及业务员入职时间如下:

邓跃(小组长)于2018年6月加入XX公司;组员周宇航(已判决)于2018年9月加入XX公司,工资收入3600余元;组员孙康宁(已判决)于2018年7月底加入XX公司,工资收入8000余元;组员陈林(已判决)于2018年八九月份加入XX公司,工资收入8000余元。

徐川(小组长)于2018年年初加入XX公司,担任小组长;组员李勇(已判决)于2018年8月加入XX公司,工资收入5000余元。

杨胜(小组长)于2018年4月份加入XX公司,同年7月任小组长;组员唐寅(已判决)于2018年8月加入XX公司,工资收入8000余元。

鲜勇(已判决)于2018年7月底加入XX公司,在陈辉(小组长)小组任组员,工资收入8000余元。

唐海洋(小组长)于2018年8月加入XX公司。

2018年7月,吴松林成立XXX公司,XXX公司采取与XX公司相似的经营模式。后因场地等问题,2018年11月15日,吴启兵安排同案犯林娇(已判决)及卢俊(音,另案处理)带领XXX公司员工赵飞阳(已判决)及罗丛、苟淋凤、杨国娇、王永发(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加入XX公司,林娇担任XXX公司后勤部负责人,负责后勤等相关事宜,月薪5000元;被告人罗丛、苟淋凤、杨国娇、王永发等人担任市场部业务组长,月薪4000元;赵飞阳担任后勤部美工,按照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制作虚假信息图片,月薪2500余元。

XXX公司各小组长及业务员入职时间如下:

苟淋凤(小组长)于2018年7月加入XXX公司;组员佘宇萍(已判决)于2018年5月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8000余元。

王永发(小组长)小组组员王云于2018年8月加入XXX公司,王云(已判决)工资收入7000余元。

杨国娇(小组长)于2018年8月加入XXX公司;组员林上尉(已判决)于2018年8月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5000余元;组员徐加艮(已判决)于2018年8月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7000余元。

罗丛(小组长)于2018年7月加入XXX公司;组员岳希诚(已判决)于2018年9月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5000余元;组员岳青松(已判决)于2018年9月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5000余元;组员张小龙(已判决)于2018年8月底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5000余元;组员王森林(已判决)于2018年9底加入XXX公司,工资收入2000余元。

公司经营期间,采取购买股民的手机号码后使用智能呼叫系统进行联系,对客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出有意向炒股的客户,然后由业务员使用微信号码添加客户,谎称系华安或西南证券业务员,将客户拉进“众盈财经”“牛头公社”等直播平台,用微信号冒充炒股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讲课,由后勤部美工制作虚假老师信息及虚假投资图片提供给公司业务员,由业务组人员冒充客户吹捧老师能力,将客户引至“财富星石”“亿泰金控”和“博易云平台”等虚假平台上投资,由客服部人员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赚取手续费等费用。所得交易手续费等盈利,由公司和投资平台按照75%和25%的比例分成,小组长和组员按照公司收入手续费的4%到10%不等提成。其中被告人吴启兵XXXX数额3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00.8589万元。XXX公司涉案XXXX数额为84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至11月21日期间,邓跃(组长)、周宇航、陈林、孙康宁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田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30万元,损失资金107万余元;诱使厉某在上述平台投资70.3万元,损失资金60.3万元;诱使蒋某在上述平台投资8.2万元,损失资金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蒋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明:2018年10月初,有一陌生人加其微信(微信号:×××),向其推销投资方面的事情,并把其拉进一个叫“众赢财经”的微信群。2018年11月5日,在对方技术部人员(唐轩,电话:1732242061)的协助下,在其的电脑上远程安装一个叫“博易资管云”的投资平台。2018年11月7日,其在该平台上用其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充值8.2万元。2018年11月25日,其在该平台亏损7万元人民币,平台仅剩10060元后,其想从平台取钱时,对方表示在审核中无法取出。后到今天中午,其到平台再次取钱时,余额显示是0元。

蒋某中国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11月4日网上支付0.2万元、11月5日3.8万元、11月7日1.5万元、11月15日2.7万元,以上合计8.2万元。

2.证人田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明:2018年10月16日,有一微信昵称子衿加其微信(账号:zyh2124429),并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后加了一个叫“众赢”的直播间,后来在直播间看到他们说期货赚钱,他们又详细的讲解其对此产生了兴趣。直播间推荐了一个叫“AAA众赢财经59”的微信群,在群内又加了一个名叫知行合一(账号:wxid066azd7o0wdu)的微信号和斐布拉齐(号码:wxidoi6a0a64h7r512),他们都是“众赢”直播间里的老师。子衿推荐了一个叫李心怡(账号:×××)的人让其来购买期货。李心怡给其发了一个链接,这个链接就是其所购买期货的APP名为“期货交易”,其通过家里电脑上一个叫“亿泰金控”的平台进行资金入账购买期货,购买期货是用的其工商银行(卡号:62×××41)进行交易。其在该平台于本月2号进行交易当天两笔资金,每一笔都是5万元,由于怀疑其就在该平台操作取出资金1万元并成功取出是让其对该平台产生信任。后于11月6日在该平台进行三笔5万元的交易,由于一直赔钱,就陆续于本月7号向该平台进行了21笔交易,每一笔5万元,截至目前已向该平台投入130万元资金,现在其在平台上(APP账号:63×××07)余额210630元。其于11月21日在该平台上资金提现是并未到账。11月22日才到账。

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11月2日转中*司10万元,11月5日入账1万元、11月7日转中*司120万。

3.证人厉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10月21日一个名为李心怡(号码×××)的人加其微信好友后给其发了二维码和一些图片,并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之后又有一个微信昵称叫“随心”,姓名叫陈林(微信号码×××我aini9电话181××××2380)的人加其好友,后来其被分到了讲课老师“齐峰”(号码wxid066azd7o0du22,昵称知行合一)的微信群里。进群后,李心怡发了一个名为“博易大师(又名博易资管云,账号63×××26,密码201012)”的平台链接。让其在手机与电脑上下载,操作是在“博易大师”上进行的。此外还有一个入金和出金的软件,是在www.dgshuan.com这个网址上下载的,这个网址是“亿泰金控(账号63×××26密码201012)”的标题,其的工商银行卡(6212261305002245209)里投入将近71万元后,按照他们操作进行期货买卖,之后每天亏钱。齐峰讲师的助理“小王”微信昵称:斐布拉齐,微信号码×××,11月7号到11月9号这三天,其按照他们所说最后在9号晚上亏损超过50%,总共损失50万。还有14万多资金在里面,一直到其报案还在一直亏损。

工商银行转账明细、收条及缴款单、发还清单,显示厉某11月6日转中*司0378账户23.2万元,11月7日转中*司0378账户47.1万,合计入账70.3万元,11月20日从易*司1294账户提现10万元。

4.同案犯孙康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7月底经人介绍到XX公司做市场部业务员,其组长是邓跃,另有业务员组员陈林、周宇航。

关于公司运行模式与同案犯徐峰供述一致。

其在职期间,并未发展成功客户,不过有一个员工赵琪离职后就把他的叫蒋春兰客户给其了,微信昵称叫:蓝天,手机号是:135××××1380。她入金是5万,后面有没有加金就不知道了。其一共用过4个微信号,有一个被封号了,现在还有三个,有一个是女性微信号。分别是(1)微信昵称叫可可,微信账号是×××,这个账号性别是女;(2)微信昵称叫永明,微信账号是×××;(3)微信昵称叫雨田,账号是du*-。

5.同案犯周宇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叫成都市XX公司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有三个老总,分别是吴总、徐总、刘总(女),他们三个的具体名字不清楚。公司还分为总监、财务、人事、客服部,业务部组长、业务员、前台、美工等部门。

关于公司运营模式与其他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一致。

根据客户在公司的平台交易,无论客户买进卖出,公司都会收取交易手续费(原油是400一手,焦炭是600一手)。工资和公司所有的盈利都从手续费中所得。基本工资2700,提成是按照手续费的10%-20%给到业务员,其做成的这个100万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拿到提成。其第一个月开了900元,第二个月开了2700元。其的业务经理是邓跃。对于这个成功投资100万元的客户,开始的是其加的微信,然后把她拉进群,后来就交给邓跃负责剩下的工作,包括听课,开户入金,加金等事项。其组的陈林做成了一个安徽淮北的一个客户,这个客户在平台上面投资有70多万,亏损的程度其不清楚。

6.同案犯陈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9月初到XX公司做业务员,其所在组组长是邓跃。公司的老板是吴启兵,老板下面是两个总监,一个叫徐峰,一个叫刘杨,公司还分为市场部、前台、人事部、客服部、美工部,市场部分为好几个组,每个组有业务组长和业务员。老板吴启兵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公司平时是由总监徐峰和刘阳负责。上个月的时候,公司又来了一二十多个人,这些人其都不认识,听组长说,金沙那边的公司的人会过来和其一起工作。市场部也叫业务部之前有5个组,业务组长分别是杨胜、徐川、唐海洋、陈辉、邓跃。业务员其知道的有:唐寅、杨婷、乔慧、李勇、孙康宁、周宇航、鲜勇、甘正廷等人。

关于公司的运行模式和其他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一致。

其一共就做成姓刘的女士这一单。其通过私人微信添加了刘姓女士,该刘姓女士组长给其说他的名字音译叫厉某,安徽人,她的微信号为:×××,微信昵称:林子。其和刘女士聊天用的私人微信微信号:×××我aini9,微信昵称:随缘。工作微信昵称为:甜到心头。后来刘女士就添加了助理的微信,实际就是邓跃的微信,直播最后一个星期的时候,邓跃就和刘女士聊投资的事情,并且教刘女士去注册,开户,入金,之后其听同事说刘女士入金大概70万,亏盈其不清楚,一般都是让客户频繁的买进卖出期货,以此来赚取手续费。

7.同案犯邓跃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3月中旬其在吴启兵华腾基金公司上班,到6月中旬不干了。后来吴启兵找到原华腾基金的总监刘杨,刘杨联系了其、唐海洋等到吴启兵现在的XX公司上班,之前跟着其干的业务员孙康宁也一起过来了。公司董事长是吴启兵,徐峰、刘杨是总监,公司分市场部、前台、人事部、客服部,徐峰主要管市场部、客服部;刘杨主要管市场部;前台有张倩和钟敏,人事部有吴玉佳,后来公司在两个星期前又并了一家公司,过来二十多个人;客户部是姜银昌和杨刚;市场部之前有5个组,组长分别是杨胜、徐川、唐海洋、陈辉和其。合并后是怎么分组其不是很清楚。

其这组有四个业务员,都各做成一单,其记得周宇航做成一单,客户叫田某,入金100万左右;陈林做成一单,客户厉某,入金72万元;孙康宁做成一单,客户蒋某,入金4万元;彭杨梅做成一单,客户戴浩娟,入金5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2018年10月至11月9日期间,徐川(组长)及李勇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1在上述平台投资9.9万余元,损失资金6.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明:2018年10月,其被拉入一个炒股的群。进入之后群里每天都会讲授炒股的知识,有免费的直播间,直播间名为“众盈财经”,直播间内一名老师助理向其推荐期货平台“亿泰金控”(入金平台)和“博易云平台”(操作平台),其于2018年11月4日至5日炒期货,先后支付99010元,之后盈利16200元,后来就亏损,后来其将剩余的本金退了出来,其实际损失62800元。

张某1工商银行转账明细显示,11月5日转支*金-4977账户5万元,11月9日转支*金-4977账户3万元;支付转款记录显示11月4日-9日转9.9万。

2.同案犯李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8月到XX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有六个小组,后来林轿带过来一波人,原来的六组就编成了现在的五组,徐川系其组长。组长有徐川、杨胜、邓跃、唐海洋、陈辉,每个组长下面有业务员,组长上面就是公司的老板徐峰,原来还有一个老板姓刘,具体的名字其不知道,徐峰负责1-2组,刘总负责3-6组,公司还有两个客户经理,一个是姜银昌,另外一个是杨刚。公司还有人事部和前台。其工作职责是使用虚假身份加客户微信,并诱使客户进入公司开设的直播间,在通过一系列虚假宣传后,诱使客户下载“亿泰金控”和“博易云平台”进行入金、投资期货,随后由客服部杨刚、姜银昌诱使客户进行频繁买进卖出,公司以此赚取高额手续费。其没有发展成功过客户,虽然有几个客户曾经聊过,但是都没有在亿泰金控上入金。10月份的时候组长徐川成功发展了一个客户,名字叫做张某1,这笔业绩是记在其身上的,但是其没有和对方联系过。因为他是组长,公司不让组长发展客户。

3.同案犯徐川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年初的时候其就跟着徐峰在他公司打工,2018年7月份左右,徐峰说是因为房租的问题还有扩充员工的原因要和吴启兵的公司合并,两家公司就搬到成都市鼓楼国际写字楼14楼1407-1408。新的公司的名字还是徐峰之前公司的名字,叫成都XX公司峰汇有限公司,老板叫吴启兵,总监有两个,一个叫徐峰,一个叫刘杨(女)。刚开始公司只分两个部门,一个是市场一部,一个是市场二部(有四个组长)。11月份初,卢俊(音同)从成都市金沙那边带来20多人,来合并。就不分市场一部和市场二部了,直接分了九个组。其是二组的组长。一组组长叫杨胜;三组组长是邓跃;四组叫陈辉;五组组长叫唐海洋;卢俊带来的人,其就搞不清分了几个组,卢俊是他们的负责人。公司的人事经理是林娇,是卢俊那一批人来的。吴玉佳也是公司的人事,也是职员。杨刚和姜银昌是公司的客服。赵飞阳和李小萌是公司做美工的。剩下的人就是市场部的组员,还有公司的前台。公司一共50人左右。总监徐峰、刘阳,他们会给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两个总监拿到这些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之后,按照五个组分发下去。卢俊带来的人,徐峰、刘阳不会把潜在客户的电话给他们,因为他们要自己开拓业务。五个组长拿到两个总监给的潜在客户电话,直接添加微信,问对方对买卖股票是否感兴趣。

其发展的张某1,微信名字就叫张某1,张某1当时入了五万元,估计是被骗了五万元,后续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如果发展了一个客户,从客户的频繁交易的手续费中提成百分之十,然后分两次(两个月)或者三批(三个月)发给员工。今年8、9月份的时候,艾梦婷发展的那个客户手续费第一批提成有4000多元,这个钱公司直接给了艾梦婷,第二个月发了1400元给其了,第三个月发给其几十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三)2018年10月至11月22日期间,杨胜(组长)及唐寅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陈某1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2.684万元;诱使张某2在上述平台投资65万元,损失资金59.34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聊天记录等,证明:2018年10月中旬,一名自称做股票的客服添加其后,将其拉入一个“优股”的群里,称有免费的股票讲解直播间,直播间名为“众盈财经”,直播间内有一名叫“唐渊”的老师向其推荐期货平台“亿泰金控”(入金平台)和“博易云平台”(操作平台)。11月10号左右,其通过池州建设银行(卡号:62×××16)向入金平台投资了50000元,投资后带其操作,后亏损了26840元,其就将里面剩余的23160元取了出来。

11月4日陈某1转平台5万元;11月22日申请出金23160元。

2.同案犯唐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8月份来到成都市XX公司峰汇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董事长姓吴;两位总监,一个叫徐峰,一个姓刘(女),他们两个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

其在工作期间做成一笔,客户名字叫陈某1,手机号138××××8158,微信号:×××,微信昵称:池州市森林汽配138××××8158,投资了5万元。公司的人应该知道,因为每个业务员做成的业务都会在群里面公布,得到公司的表扬。其的经理是杨胜。

3.同案犯姜银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XX公司峰汇公司发展的一个客户叫张某2的,张某2一共投资了大约20万元左右。

4.同案犯杨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某2是杨胜开发的一个客户,但是这个客户不是其带的。

5.同案犯杨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所在的公司全名叫成都XX公司峰汇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期货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峰,他也是公司的总监,主要负责提供意向客户的电话号码、教市场部的人怎么邀请客户去直播间听课。吴启兵是大老板,很少在公司,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还有一个好像是叫刘阳的女的,她也是公司的总监,她主要教其跟客户沟通时候的话术。公司有五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客服部、人事部、美工部还有前台,公司总共二十多人。其是一组组长,其下面有四个组员,分别是杨婷(女)、唐寅、李丹(女)、向超华。二组组长是徐川,下面有两个组员。三组组长是唐海洋,下面两个新人;四组组长叫邓跃(音),下面两三个组员。五组组长是陈辉,下面有两个组员。因公司人员流动也比较大,每组下面的人,其不一定能说清。

关于公司的运营模式与同案犯徐峰的供述一致。

其骗了大概有五六个人。其自己负责的有两个,在其手机微信里有他们的微信,一个微信昵称是:蚂乍0,微信号是:×××,其备注的是“客户蚂乍0”,这个人陆陆续续投了六七十万元,现在还剩多少钱其不清楚,这个人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已经打到三四十万元了。还有一个客户微信昵称是:池州市森林汽配138××××8158,昵称:wxid_s1ffvvmfe0j421,其备注的是“客户池州市森林汽配138××××8158”,这个人投资了大概五万元钱,现在好像不做了,这个客户产生多少手续费其不清楚。杨婷好像拉了一个客户,李丹拉了一个客户,唐寅拉了一个客户(就是池州市森林汽配138××××8158),向超华没有拉到客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四)2018年10月至11月15日期间,鲜勇所在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李某在上述平台投资9.62万余元,损失资金5.3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鲜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18年7月份到的XX公司峰汇投资公司,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国际。其组只有三个人,其、甘政廷和陈辉,陈辉是组长,也是业务经理,其和甘正廷是业务员。其从加入公司就做了一张单,入金了10万元的,亏了5.7万之后,他就把剩下来的4.3万元出金了。对方叫李某,是四川南充人,这个客户是其和陈辉经理一起发展的,其还没从他身上拿到提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五)2018年7月至10月15日期间,唐海洋(组长)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3在上述平台投资6万元,损失资金5.349万元;诱使丁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4.50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其电话为136××××9578,2018年7月份左右,微信昵称为一米阳光(微信号×××)的人加其微信,并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其就听从他们的话。过了一段时间,对方推荐其炒期货,并且给其发了炒期货的手机APP下载的二维码,于是其下载了叫“逸富”的APP,在一位负责指导的操作人员(勿忘初心,微信号:×××)下完成了开户和投资,该操作员又给其推荐了两名指导微信名:西西弗斯(微信号:×××,手机号17032004789)、微信名:趋势为王(微信号:×××,手机号17072847706)。后对方说“逸富”APP升级,让其下了“华鑫世纪”的APP。2018年8月份,其用建设银行(卡号:62×××81)在逸富投资6万余元,在华鑫世纪投资18万余元。刚开始可以在两平台取出钱来,后来两个APP无法登录,也联系不到加其微信的人。在逸富APP上取出6510元,在“华鑫世纪”APP上取出1499元,应该损失23万余元。

张某3建行银行流水明细显示,8月25日转易宝支付-9093账户1万元;8月27日转易宝支付-9093账户0.5万元;8月28日转易宝支付-9093账户4.5万元;10月15日转南昌比天贸易公司18万元。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电话为186××××3387。2018年6月左右,一个自称期货公司客服的人(一米阳光:yimiyuangguang1350)加其微信,对方开始给其聊天聊股票,聊了几次之后对方发了一个期货公司给其,然后给其介绍了逸富国际、期货交易两款软件,然后又告诉其他们公司教期货购买老师的微信号,叫其加微信(斐布拉奇:wxid-oi6a0a64h7r512),2018年8月8日,其在逸富国际软件上投了5万元,直到8月22日5万元亏得只剩下4915元。其把钱提出来了,之后就没有再做这个期货。但是一米阳光一直与其联系,10月10日左右,他告诉其公司出了一个新的期货交易软件,并把其拉入了他们公司的VIP微信群。他又给其介绍了一个西西弗斯(微信号:×××),对方自称是徐老师的助理,并说叫其怎么购买期货。到了11月6日,一米阳光联系其问其是什么情况,其就说亏了3、4万了。对方说帮其联系操作部主管,然后11月8日下午一个叫趋势为王(微信号:×××)自称是操作部主管,他说带其操作。当时他带其操作之后,其的资金确实涨了1万元左右,但是到了11月16日其的资金就只剩下925元了。到了12月3日,其登录期货交易软件时发现无法登陆。其就联系一米阳光另个微信号“树上的云李蕊孜”,他说他离职了。其的微信号是大山深处,账号:dingwei409092770.其一共被骗了94210元、其给对方转了三次账,2018年8月8日转账5万元;2018年11月2日转账50元、50000元。

丁某银行流水明细显示,中行8月8日晚上支付(无对方账户)5万元;11月22日提现925元;农行11月2日转0364银联上海分公司电商支付5.005万元。

3.同案犯唐海洋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公司叫成都XX公司峰汇有限公司,其没有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是2018年7、8月份经朋友介绍才到这个公司做小组长。

关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其他被告人及同案人一致。

其组一共负责3个客户,一个是红梅,她赔了1万元;张哥赔了5万,王哥赔了4万。这3个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其不知道。其的组员都有其、仲程程、龙辉三个人。公司总经理、总监是徐峰,客服部的有杨刚、姜银昌,人事主管吴玉佳,前台:钟敏、张倩,其他的其就不太熟悉,公司后来有来了一批人,从其他公司并过来的,那个公司跟其公司是有关联的。

另,唐海洋2018年11月30日自书客户名单,其中:王哥,186××××3387,8万元;张某3,136××××9578,6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六)2018年8月至11月中旬期间,苟淋凤(组长)、佘宇萍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张某3于2018年9月4日至9月14日在上述平台投资11.8万元,同年11月中旬开始操作,造成损失资金1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转账明细、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中旬,一个叫“芷馨”(微信号:我li09911)的人加其微信,其微信号是×××,昵称张某4。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并将其加到“2021九州内部交流核心群”群里有三个老师讲股票。大概半个月后,群里老师就开始推荐期货,其是第二批中的一个。9月1日左右老师让一个星石助理微信昵称“沉稳”(微信号码:×××)的人加其微信并把其拉入一个新的微信群。“沉稳”让其关注一个叫“财富星石V”的公众号。在整个9月份其先后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180021986313)和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38286751078)向对方提供的账户(建设银行10×××76,农业银行09×××64)转账共计118000元(建设银行27000,农业银行91000)。到11月中旬,其根据老师操作期货,但一直亏钱,账户余额不到5000元。“沉稳”建议其不要做了并退还给其5000元人民币。直到12月初有民警联系其,其才知道其被骗了。

银行流水显示,张某3尾号为1078的农业银行转账记录如下:9月4日1000元、9月5日4万、9月13日5万元;

尾号为6313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为:9月7日5000元、9月9日5000元、9月10日500元、9月11日5000元、9月12日5000元、9月14日2000元。

2.同案犯苟淋凤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18年7月份到俊诚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的班,老板是吴松林。

公司结构有总监、人事部、前台、市场部也叫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还有美工部,总监是卢俊主要负责市场部的管理和所有入金的客户管理工作以及整个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是林娇,主要负责发工资、应聘招人。前台是吕丹,主要负责做一些报表、员工发奖金的表;后勤部李茹主要负责机器人的账号,还有老板买的客户资源都给她的,平时发录音;市场部有5个组,有罗丛、王永发、杨国娇、林佳培还有其,罗丛下面有5个业务员,王森林、岳青松、岳希诚、危玉平还有张小龙,王永发下面有七八个业务员,记不清里面有谁了,杨国娇下面大概有4个业务员,其中一个是林上尉的,林佳培原来组上有四五个业务员,她和卢俊还有王永发三个关系特别好,卢俊让她客户操作,拿总提成,其下面有3个业务员,有张李梅、张燕、佘余萍。市场部主要任务是拉客户看直播入金。

XX公司汇丰投资公司的老板和吴松林是兄弟俩个,两个公司工作模式基本上一样的,现在的工作和以前在俊诚公司干的活都一样的,今年11月15日卢俊给公司员工开会,让全体员工到XX公司汇丰投资公司上班,工作的内容还和以前一样。他们这个公司总监叫徐峰,听说还有一个女总监,虽然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原有公司的员工和他们公司员工不接触,谁干谁的工作,只是高层领导和元老级的人互相认识。

关于公司的运行模式和同案犯徐峰的供述一致。

其发展的客户胡微琴、王国亮均投资5万元,算作张燕、王国良客户。

3.同案犯佘宇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5月开始在成都市青羊区鑫俊成商务有限公司打工,老板是吴松林,总监姓卢。原来公司的有5个经理,其所在的业务组的经理是苟淋凤,剩余四个组的经理是杨国娇、王永发、罗从、林家培。公司分为财务部(一个人叫林娇),业务部(对应五个业务经理)、前台(叫吕丹),人事部门(高杰),还有一个行政部门也是林娇负责,一个美工(赵飞阳),11月15号到了新的公司XX公司峰汇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业务运作模式与其他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一致。

其自己有个微信账号是我li09911,昵称芷馨,上面有其成功拉的三个客户,其中一个VIP8/20张某4138××××8095,微信号×××,昵称张某4。这个人都是被其成功拉进来的客户,后来都注册入金了,亏损多少其就不清楚了。挣的钱平台拿一部分钱,直播间老师拿一部分钱,剩下是公司的钱,小组长提一个大组总手续费4到7个点,然后除以小组长人数,业务员也提8到15个点,就是谁拉进的客户,就从这个客户的手续费提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七)2018年10月至12月初期间,王永发(组长)、王云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严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2.89万元;诱使朱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万元,损失资金4.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严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2018年10月初,其通过一个微信叫“乐乐“的邀请加入做期货的微信群,群里有个直播间,一个月后其把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开户经理”。并在电脑上下载了“博易云交易版”软件,当时开户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64)入金50000元,通过购买对方给的期货,每买一手7000元,系统扣除交易费750元,在2018年12月3日,其准备登陆账户购买期货时发现账户余额为0。然后其通过微信联系“乐乐”、“开户助理”、“骑羊牧马”三人问情况,到了12月5日其的工商卡转入21100元,同时对方三人也一直没有联系其。其微信账号是×××,微信昵称:开心就好。

银行流水显示,严某尾号为4664的工商银行卡于2018年11月7日转账至户名为中*司,尾号为0378账户5万元,12月5日,户名为易*司,尾号为1294的账户向严某账户转款2.11万元。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之前接到一个电话,问其是否炒股投资,并在微信上加了好友,其中有一个叫凌竹,微信号“XJcsw123456”;一个叫齐峰,微信号“XINJCSW123”。一个叫乐乐,微信号“wenjin86111”,在了解一段时间后,其在一个叫做“亿泰金控”的平台上注册账号(账号:636063)并在2018年11月6日投资了5万元。过段时间感觉做的不好,就决定把钱退出来。提现到其银行卡时,发现钱转不出来,而且其在平台的账号也没有了。

银行流水显示,朱某尾号为6346的银行卡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7日向户名为中*司,尾号为0378账户转款2万元、3万元。同年11月20日,户名为易*司,尾号为1294的账户向朱某账户转提现款0.25万元。

3.同案犯王永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成都XX公司董事长是吴启兵。总监有三个,一个叫徐峰,平时负责开会,是主要负责人;一个叫刘杨,平时会教员工怎样跟客户聊天做业务;还有一个叫卢俊,是分管的总监,其之前是XXX公司的员工,吴启兵也是鑫俊诚的老板之一,今年11月15日吴启兵让卢俊带了4个组来XX公司峰汇工作,这两家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一样的。技术部有两位客服,姜银昌和杨刚,他们主要负责客户的投资交易,林娇也是从XXX公司调过来的,主要负责后勤,发工资。其余的还有小组经理、美工、人事、前台和业务员。其是小组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其的组员,让他们跟客户聊天,诱导客户进入直播平台直到入金。由于其是后期调过来的,所以其也不知道XX公司峰汇之前有多少组。

王云的客户,叫严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开心就好,投资5万元;朱某,投资5万元。

4.同案犯王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11月15日其组长带其与其他工作人员从XXX公司到XX公司工作。成都市XXX公司老板姓吴,总监姓卢,其不知道具体叫什么名字,总监下面就是业务经理,每个业务经理带一个组,业务组长有杨国娇,罗丛、苟淋凤、王永发,再下面就是业务员,其就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员,其属于王永发这组,里面有张晨赫、陈杨和其三个人。还有一个发图片做图片的美工,叫赵飞阳。其负责以虚假身份诱骗客户进直播间听课、帮助“炒群”,在使用欺骗手段获得客户信任后由组长继续诱骗其下载“亿泰金控”“博易云平台”进行下载投资,后由客服继续引诱操作,客户资金大部分会被公司以手续费形式骗走。

其总共做成过四个客户。一个叫严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开心就好,入金投资了5万元;一个叫朱某,昵称:朱某,微信账号:×××,入金投资5万元。另一个叫田权,一个叫升。其一共6个工作微信号。一个微信昵称:乐乐,账号:wenjin86111,;一个昵称:甘草,微信号:×××;一个昵称:渝涪,账号:wye6036;一个微信昵称:大海,账号:zste0522;一个微信昵称:笑看人生,账号:gfes0250;一个微信昵称:赤流雕塑,账号:ts368022。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八)2018年8月至12月3日期间,杨国娇(组长)、林上尉、徐加艮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阎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8万,其中2018年11月23日损失资金14.9万元,共计损失资金15.5859万元;诱使陈某2在上述平台投资4万,损失资金1.28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阎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18年10月左右,其在家自称西南证券的人通过微信加其好友,微信号:×××,昵称:一帘幽梦,并推荐进入一免费荐股群。该群每天白天和晚上开盘时间,通过自称众赢财经的电台直播推荐股票。后引导其转向期货市场,并说期货市场门槛高需要50万才能开户。开户平台叫亿泰金控,是助理王帅指导开户入金。后齐峰团队下的所有老师(齐峰、唐渊、李江、凌竹四人)来指导交易。2018年11月初,其通过建行陆续入金18万。后在“博易云平台”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赔多赚少。2018年11月23日,齐峰安排林某打电话,自称首席分析老师(电话:159××××0146)重仓、频繁操作造成严重亏损,当天损失14.9万元。2018年12月3日,接到华鑫世纪短信(与亿泰金控是一家),说平台与银行合作到期需要出金。网址:××/(电话:400-186-8983)。该平台能够进入其的账户操作、出金。当时亿泰金控的平台账号不能登录,显示其的账号不存在。

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及个人网上银行记录显示,阎某0454账户,11月2日转0576南昌比天贸易公司2万元;11月5日转入3万元、2万元;11月7日转入3万元;11月16日转9191上海甬字实业公司5万元;11月19日转3万元;合计转入上述账户18万元。

2018年12月4日,阎某向尾号为7339的号码提供其姓名、电话及尾号为045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退款。同年12月5日,阎某尾号为0454的建设银行卡收到户名为(特约)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清算)款项24141元。

2.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18年9月份,其当时不知道是被骗,就想着自己买期货投资不当赔了,后来在2018年12月份有XX警官给其打电话其才意识到被骗,所以今天来派出所报警了。其一共损失12875元。2018年8月初,加微信好友,微信号:×××,昵称:李颖。其微信昵称是用其134××××9846注册的,昵称叫三色雨。李颖通过微信聊天对其说他是证券公司的,给其推荐期货。后其听课,之后按照直播时老师推荐的APP用手机下载了一个“逸富国际”的软件,其在2018年9月11日用电脑操作用网银往这个平台上其的账户打进去40000元,后其利用这笔钱,通过观看老师的讲课视频中推荐的期货购买,但这个平台在购买期货的时候收取手续费,当时其购买的是原油和焦炭这两种期货,当时他们是按照原油每手350元、焦炭每手500元收费,其每次都是一手、两手的买,没有多买过。一开始确实挣了点钱,后来他推荐其买了一个期货一下子赔了好多钱,后其感觉有风险就不再买了,其就把平台上剩余的27125元钱退出来,之后其就一直没有登录这个平台,之后李颖还是通过微信联系其让其换个平台。

陈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及个人网上银行记录显示,陈某2尾号为6810的农业银行账户于9月11日转账至户名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4万元,后收到27125元退款,退款行:(特约)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清算),退款账号为:11×××66。

3.同案犯杨国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在2018年8月开始在鑫俊成投资公司上班,在2018年11月15日并到成都XX公司峰汇有限公司上班的,其也不是到XX公司峰汇来上班,只是两家公司在一个地方办公,两家公司都是是做原油期货的,鑫俊成公司在青阳区万润中心C座2008室,XX公司峰汇公司在成都鼓楼国际。鑫俊诚投资公司,老板叫吴松林,负责公司大大小小所有的事情,总监叫卢俊(音),负责销售部的所有事情,人事经理叫林娇,负责人事方面的事情,美图赵飞阳,负责美工P图。11月15日公司总监卢俊让到XX公司峰汇工作,这两家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一样的。XX公司峰汇老板姓吴,总监是徐峰,杨刚是公司的客服,其他的人其都不认识。

其所在的组在XXX公司工作期间发展10个人左右的客户。其工资底薪是4000元,还有提成,提成是手续费的5%。组员有田雅雪、林上尉、徐加艮、周航、其是组长,其几个都是XXX公司的。一共做成10个人左右,十个客户都入金,十个客户全都赔钱了,最多的一个投了七、八万,其他有投一万的也有投两、三万,客户亏了多少钱其不清楚。来到成都市XX公司峰汇投资公司后没有做成业务。

4.同案犯林上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8月初进入XXX公司做业务员,后该公司被合并至XX公司。其工作是根据组长、助理提供的联系方式诱使客户加入其公司的微信群、直播平台,并以其组长杨国娇包装的身份配合其炒群,使用虚假的宣传方式诱骗客户在其公司平台进行投资期货。然后由“群助理”帮助客户完成注册和入金的流程,指导客户进行操作,以达到使客户频繁交易公司赚取手续费的目的。其在鑫俊诚工作期间发展的客户总共两个,都是在XXX公司时期做成的,一个姓孙,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入金7万;另外一个叫阎某,这个客户刚开始入金十万,后期又加金五万。这两个客户其总共得到了1100元的奖金,提成是200多块钱。

5.同案犯徐加艮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8月到XXX公司做业务员,同年11月15日该公司被并入XX公司,其组长是杨国娇。其工作职责是根据杨国娇提供的信息,使用虚假的身份诱骗客户加入其公司微信群、牛头公社、众赢财经等直播平台,使用虚假宣传方式获取客户信任,并使客户在“亿泰金控”、“财富星石”平台入户投资,公司收取交易的手续费。其工作微信号有一个叫×××,昵称叫李颖。其发展了三个客户成功入金,分别是赵一锐(入金3万)、寻创新(入金3万)、陈姐具体名字忘记了(入金4万)。业务员是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其的底薪是2600元,其的提成是客户产生手续费(具体多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九)2018年10月至12月3日期间,罗丛(组长)、岳希诚、岳青松、王森林、张小龙业务组,采取上述手段,诱使沈某在上述平台投资22万余元,2018年11月15日至27日期间,损失资金4万元,共计损失资金5万余元;诱使颜某在上述平台陆续投资10万元,自2018年11月22日最后投资1万元后亏损,共计损失资金7.3952万元;诱使被害人夏某在上述平台投资5.1万元,自2018年11月19日开始亏损,共计损失资金4.2792万元;诱使宋某在上述平台投资4万元,宋某自2018年11月12日持续亏损2.7538万元,11月14日平台退还宋某1.246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沈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10月初,其接到一个自称华南证券女子(姓岳,微信号码:×××)的电话,并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加入培训班(668齐峰战队群)后,培训班内一个姓“苟”(微信号×××,电话:130××××7543)的自称是“亿泰金控”的工作人员的要求,2018年11月4日其在该平台开户了。姓“苟”的工作人员让其下载“博易资管云”的APP,后在该平台操作。“苟”向其推荐了“芦”(微信号:×××,电话:150××××4515)当其老师。后来亏损,2018年11月15日其在“芦”的推荐下进入另一个“财富星石”的APP,从当月15日到27日期间,一下亏损4万元,11月28日又换到了“博易资管云”但资金还一直在亏损。直到2018年12月3日,其接收短信提示该平台要关闭。因为平台还有余额,其就找到“芦”老师,2018年12月6日,其收到剩余本金。在两个平台亏损5万元。

银行流水显示,11月7日-8日转0875支付宝外部商户-深圳芝士购易公司7笔,合计5.02万元;11月15日转支付宝外部商户-冯思兰10笔9.1万元,11月16日转支付宝外部商户-冯思兰0.5万元,11月28日转9191上海甬字实业7.55万元。

2.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份,有一微信号“×××”、昵称“助理”的人加其微信,对方称是股票投资的,其当时也想了解股票等方面投资,于是添加其好友,后对方说传授一些股票知识,将其拉入一个叫“801赢家先锋”微信群,该群有老师用语音讲解股票方面的知识,后又将其拉入一个“666齐峰战队”微信群学习炒期货。上了大约半个月课后,其被移出该“801赢家先锋”该群,后“助理”跟其说直接跟其用微信联系教其操作一些股票等投资。“助理”推荐其在电脑上安装注册了“博易大师”软件,主要在此看曲线图;又叫其在电脑上安装了“亿泰金控”,主要在此看投入的资金的情况。后“助理”又推荐了一个微信号“qiankunkeji2017”、昵称“首席投资老师”的人加其,让对方教其具体的操作。联系了一段时间,其决定投资,于是按照对方的指引,其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其本人的支付宝(帐号136××××9180,绑定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号62×××78)转帐五笔每笔一万元到对方提供的“深圳市芝士购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2×××97内;2018年11月7日又转账五笔每笔一万元人民币到对方帐户,故其共转十万元人民币到上述账户。对方的账户因银行无法查到全账号,故有几个用*号代替,其不清越是什么数字。转账后其发现投资的是期货,并不是股票,通过“亿泰金控”软件其看到投资的资金情况,但比投入的少几百元,对方说是手续费用,后期投资会返还给其。后“首席投资老师”通过微信让其在“亿泰金控”上买入他推荐的期货代码,开始时其发现资金上是有赢利的,对方让其继续投入,所以其才投入了十万。其害怕被骗,于11月19日试着提现一万元,但却可以提现,其相信了并于11月22日再将一万元转入投资。后来再买入时就发生了亏损,到12月初,其账面已亏损七万多,帐面资金仅余下两万多人民币。对方称平台与合作方合约到期,要解散平台,可以将余下的资金返回给其,以后有合作再重开,于是其于12月4日提现两笔(一笔16048元、一笔10000元)到其的账户,对方的帐户是**×××22。其一直都以为其是正常的投资失败,故也没想太多,直到有安徽的警察打电话给其,其才意识到是被骗。其本人的微信号是“yxz136××××9180”,昵称“颜小136××××9180”。其总共损失73952元人民币。其不认识教其投资的人,也没见过面,都是在网上谈。

银行流水显示,11月6-7日转支*金4977账户10万元;11月19日易*司1294提现1万元,11月22日转易*)6414账户1万元,12月4日双*金分别提现16048元和1万元。

3.证人夏某的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10月左右,其接到一陌生电话,一个女的(微信号:×××)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然后其就加了她,她随后把其拉到一个群里。后来老师把其拉到一个名为“众赢财经”的直播平台(地址kjlz.anellocn.cn/v/lzz),后来老师推荐其炒期货,其加了一个“林”姓理财师的微信号(qinkunkeji2017,昵称:首席投资老师),“林”让其在电脑上下载了“亿泰金控”和“博易云”平台两个平台。2018年10月31日先入金100元,后又退了10元回来。然后在11月1日其投资了43000元,之后又在11月2日投资5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账。11月5日,“林”说公司有活动,行情好,怕其泄密让其交3000元保证金,其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前两星期盈利,最高至69000多元,后来亏损至5298元,“林”让其继续投资,其说没有那么多资金,“林”就把3000元押金和账户余额5298元退给了其。

银行流水显示,10月31日、11月1日、2日分别转100元、5000元、4.3万元,11月5日转老师3000元,后退回3000元、5298元。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电话为156××××5369。2018年10月底,其在位于的家中上网,有一微信名为“半柠檬”的女的加其微信,向其推销投资股票的信息,由于其以前炒股,所以就进场,并把身份证拍照发给了她(人已删除),然后注册平台,他们给其发了一条微信:授权码118.190.204.249期货账户63×××21,密码888888.后来给其介绍了四位老师:齐峰、李江、玲竹、唐渊。他们给其发了一个“亿泰金控”、一个“博易云平台”的APP。其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投资40000元。支付宝绑定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2018年11月12日因持续亏损27538元,导致其想退出。2018年11月14日,他们退还其平台余额。其分三次进场4万元,后来他们又退其12462元。

银行流水显示,11月14日入账12462元、11月1日至5日转深圳芝士购易公司4万元。

5.同案犯岳希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9月到XXX公司做业务员,后该公司被老板吴松林搬至XX公司。其组长是罗丛,组员有王森林、张小龙、危玉平、岳青松和其,其他几个组长叫苟淋凤、杨国娇、王永发,还有一个业务组组长走了。其工作职责是使用罗丛提供的微信号使用虚假身份诱骗客户加入其公司直播群,使用虚假宣传方式获得客户信任,最终诱骗客户跟着组长开户入金。其发展的客户沈某投资5万元,其听经理说沈某赚4万元。

6.同案犯王森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9月到XXX公司做业务员,其组长是罗丛,其工作是根据罗丛提供的联系方式诱骗客户加入微信群,“众盈财经”、“牛头公社”等直播平台,罗丛负责带客户开户入金,后期由组长和卢总、林佳培与客户联系,其不参与这些事情。该公司以刷手续费为主要盈利方式。其有两个工作微信号,在其手机里面,一个账号是:被告人X19950401,I昵称是“简单”。还有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鱼和羊C”。一个显示为女性、一个微信显示为男的。负责人事的叫高洁,老板姓吴,全名其不知道。公司主要是靠刷手续费来赚钱。其一共做成过一个客户,客户叫颜某,他入金10万元。客户是赢还是亏其不清楚。后期都是组长和卢总、林佳培他们在跟客户联系,其不参与这些事情。

7.同案犯张小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公司里面组长有苟淋凤、罗丛、杨国娇。组长上面是总监,总监是一个男的叫卢总,其这组就是罗丛负责的。其拉的客户叫夏某,他投资了大概4、5万元,具体的是他跟罗丛聊的。其的客户夏某的输赢情况其不清楚,具体的事情是组长在管其使用的工作微信账号在其手机里面的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Farrah;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理想。还有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朝阳红。业务员的提成是客户手续费的百分之四。其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的,其的底薪是2600元,提成其没有拿过,应该是客户产生手续费的百分之四。其公司带单有卢总和林佳培,带单的意思是指导客户操作买进或者卖出。

8.同案犯岳青松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9月到XXX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11月中旬其所在公司搬至XX公司。

运行模式与同案人徐峰供述一致。

其所在组长是罗丛,组员另外有王森林、危玉平、岳希诚、张小龙。其发展的客户宋宝华投资2万元,亏损2千多元后退出,客户肖佩综投资1万元后出金。

9.同案犯罗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7月开始在鑫俊成投资公司工作,同年11月15日其所在公司被并入XX公司,其担任组长。公司的老板是吴松林。在2018年11月15日的时候老板吴松林让公司总体搬到了成都XX公司峰汇公司上班了,归徐峰和卢总(他是鑫俊成投资公司的总监)管理。鑫俊成投资公司的前台是吕丹、客服李如、人事高洁、财务林娇、总监卢俊(大概叫这个名字)。公司一共有五个业务组。鑫俊成主要做的是两个原油期货平台,一个叫鑫石基金(以前叫逸富鑫石,后来下载的软件叫财富鑫石。)、一个叫海通期货(以前叫华鑫世界,下载软件的名字叫海通期货。现在叫海通期货,下载的软件叫海通期货)。这两个平台都是做原油期货的,海通期货同时能做股指。公司搬到成都XX公司的时候也是做这两个平台。

公司的老总吴松林或者卢总把很多电话号码给其,其再分配给其下面的组员,组员用自助语音系统跟这些号码打电话筛选有价值的客户。首次入金的客户有:沈华,入金3万元,业务员是岳青松;沈某,入金5万元,业务员是岳希诚;颜某,首次入金3万,后面加了7万元,客户加金超过三万元业务员有奖金,业务员是王森林;宋昭霞,入金3万元,业务员是岳青松;夏某,入金4万多,业务员是张小龙。另外还有刘鹏,入金4.5万,后面加金加了几十万元,业务员是岳希诚;刘定富入金3万元,业务员是岳青松;刘小乔,1万元,业务员是岳青松;孙雪娇,入金5万元,业务员张小龙,挂给危玉平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另,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主动到崇州市局元通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

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吴启兵、吴松林主动到崇州市局元通派出所投案。

2.户籍信息及前科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吴松林于****年**月**日出生;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吴启兵于****年**月**日出生;未查询到犯罪记录。

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判处情况。

4.同案犯徐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注册成都市XX公司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份正式开始成立XX公司,目前是公司法人兼总监。公司在2018年正式成立运营的时候,吴启兵出资10万元,姜银昌出资十几万元,杨刚出资十几万元。在后期的运营中,从7月份到案发每个月的开销吴启兵会出一半,剩下的都是其来出,在分钱的时候,吴启兵拿50%,剩下的50%其和姜银昌、杨刚分,其拿一半,剩下的他们俩平分。吴启兵和吴松林两兄弟成立了XXX公司,11月15日的时候,鑫俊诚因为租房出现了问题,吴启兵说让他们公司人过来到其公司,因为这个公司吴启兵也有很大的股份,而且地方很大,所以其就让鑫俊诚的人过来了,后林娇就带着四组人过来了。过来以后XX公司给他们配发了新的电脑,他们公司的收益也是打到杨刚的银行账户上。公司在上个月的时候开始使用众盈财经的平台,去和平台的人见面的时候是其和吴启兵两个人,从那以后两家公司都开始使用众盈财经的平台。众盈财经平台上的客户资料在一个黑色的U盘里,里面有一个亿泰金控客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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