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龙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元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水诉被告张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水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水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龙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龙水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