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兵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成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28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成科应偿还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61408.50元。因张成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3月3日、2021年6月22日,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成科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成科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土地信息;

4、被执行人张成科名下豫M×××××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6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61408.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成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