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九九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258170268。 法定代表人:李博伦,董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开元大道中段路西。 被执行人:灵宝汇源金地杜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862826778。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城东产业聚集区。
审理经过
关于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灵宝汇源金地杜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为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设备59件,设备付清单,设备运送、安装费及调试费用200000元。执行依据第二项为双方同意于2020年3月8日终止租赁合同,原告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设备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拉走,被告灵宝汇源金地杜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原告运送、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执行依据中设备及件数不明确,费用数额不明确,执行申请书中申请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灵宝九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王帅锋 审判员 赵晓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心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