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炳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钟取明与刘炳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取明依据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湘0626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炳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湘0626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原告刘炳根和被告钟取明一致同意继续履行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认可被告已施工完的楼房主体建筑,由被告完成楼房的收尾工程,被告做到窗户上下对称、尺寸统一,二楼楼面裂缝用钢筋网加固修复,确保房屋不漏水,顶层支撑加固,三楼阳台做防水、栏杆使用大理石,天沟做防水,大门修正,外墙瓷砖统一平整;二、被告保证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承包合同和上述修复要求交付楼房建筑工程,原告同意在被告交付工程之日支付工程款80000元,剩余工程款2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满一年支付(原告应支付的100000元工程款已扣除被告同意补偿原告的50000元);三、被告如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承包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原告如在被告交付工程后不支付工程款,视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钟取明与被执行人刘炳根互负履行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取明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第(一)项内容履行为在先义务,本案执行内容即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第(二)项内容为在后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取明是否履行其在先义务,是本案执行内容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炳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故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尚未生效,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双方就申请执行人是否按照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完全履行产生争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申请执行主张的前提条件成立,故本案继续执行的前提无法明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19)湘0626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需要相互对等履行的内容,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申请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后,再由被执行人刘炳根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但从目前查明的事实看,无法对申请执行人钟取明是否已经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内容进行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抗辩后,本案执行内容是否已生效存在争议。据此,对被执行人刘炳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8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于法无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626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