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巨人像素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袁长友。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君与被告沈阳巨人像素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小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小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