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李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兴与被告李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周兴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周兴未在通知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