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北京路1039号新疆总部基地一期(第二批)5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 负责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德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沙淑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杨文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小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兰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杨发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杨德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纪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云、沙淑兰、杨文龙、赵小娟、李兰芳、杨发林、杨德荣、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杨文龙、赵小娟,于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000元,此后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贷款结清;二、本案执行费2551元,由被执行人杨文龙、赵小娟承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兵0601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王更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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