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陆良县城芙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文,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917377539C。
委托代理人:余建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卢敏,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卢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张勇、卢敏银行账户中无足额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有一辆号牌为云D569WZ黄海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卢敏名下有一辆号牌为云D×××××五菱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两辆车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张勇名下位于陆良县开发区已抵押,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卢敏名下无房产。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对张勇、卢敏名下的车辆及本案抵押物坐落于陆良县大莫古镇太平哨村委会新哨村林权证号为陆良县林证字(2011)第080704000001号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勇、卢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发布为被失信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