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吉01刑终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川鹏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员 王均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