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2288D。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

法定代表人: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云南明阳节能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4665403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孵化器管理中心高新区阳光大厦基地第三楼303、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明阳节能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原告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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