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项建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江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项建桥与被执行人江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826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50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扣划784.3元),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松县××镇××街道××弄的房地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需等待处置结果,若处置成功可参与对案款的分配。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文胜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