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负责人:刘超举,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宝玲,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根伟,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原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原英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2021年7月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原英丽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原英丽名下渤海银行10×××3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原英丽名下工商银行62×××68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26日,自被执行人原英丽上述财付通、渤海银行账户扣划6129.26元。2021年7月27日,自被执行人原英丽上述工商银行账户扣划2953.06元。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玉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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