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区。
被告:田瑞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区。
被告:张行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于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军海与被告田瑞金、张行国、于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军海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海以与被告田瑞金、张行国、于培军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军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军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