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曲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乙××单元××室。 被保全人:刘志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0××××××××。住盘锦市××台子区××北路××号舒美商务宾馆。户籍地盘锦市××街道新建社区38区25栋501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刘志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伟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