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宪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献、陈培铖(实习),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崇文,男,成年,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王修营,男,成年,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宪瑞与被告王崇文、王修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宪瑞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且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宪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宪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跃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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