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城关镇清怡雅阁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94141755N。 法定代表人:金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镇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85018458X3。 负责人:李晓忠,系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