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昌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张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昌万诉被告张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张昌万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昌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昌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张昌万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