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陈瑞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彭雪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妮与被执行人彭雪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作出的(2021)桂0981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诗焕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朱浩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