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高新区(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关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63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友军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388号汇展园小区北区1栋30铺(原:乌鲁木齐新市区鲤鱼山南路388号汇展园小区北区1号楼1层30号)的不动产证书,执行费250.0元。 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