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岔林河大街幸福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 被告:于金荣,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