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58181122。
法定代表人:李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全,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工业园港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59096677。
法定代表人:徐文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大冶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