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宝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国东,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褚宝云与被告陶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褚宝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147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被告陶国东承包了高风险郑口镇红庙村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其通过褚宝坤联系原告组织工人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原告组织赵冬梅、褚宝山等十余名工人为其安装、架设天然气工作,截至2019年8月共欠劳务费9147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褚宝云诉称其为组织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褚宝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