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秋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原告:景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 被告:胡阳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董延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菊、景安海诉胡阳阳、董延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吕秋菊、景安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