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洋洋。
被申请人贾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贾坡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坡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