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谦,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阿合买提江吾米尔江,男,1984年6月出生,维吾尔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谦与被申请人阿合买提江吾米尔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6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合买提江吾米尔江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驳回申请人刘谦的诉讼请求,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合买提江吾米尔江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