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汉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韩琦,成人,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汉章与被告韩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汉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韩琦在2012年向原告刘汉章借到现金15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出具借条,原告曾经多次跟被告催促还账,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不给钱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汉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