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398号金地山水1层商铺9室。
负责人:张烨,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丹阳、郝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乾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顾凤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申请执行李乾坤、顾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4548号民事调解书,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1725.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抵押的座落于昆明市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属长期履行案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0103执4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