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解放区综合服务产业园区B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72EW3H。 法定代表人:王党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棋、李笑凯(实习),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经二路38号荣奥食品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lMA46P8577T。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明,开封市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永,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被告:卜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审被告:卜召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裕公司)与被上诉人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一审被告王永、卜志强、卜召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7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