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B1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栋35号101室-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中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蕙兰,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新丝享丝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A栋1213-172室。
法定代表人:陈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果,男,1984年出生,住杭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新丝享丝绸产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库尔勒××路××号××大厦××楼,并且本案另一被告新疆新丝享丝绸产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为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A栋1213-172,均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第十条第4款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案涉合同明确注明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巴州和硕县××团,并非在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综上,本案应移送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辩称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中,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增资)合同》中约定:“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栋35号101室-102室,合同约定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任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栋35号101室-102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故本案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新疆冠农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