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1,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赵某2,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1、李某、赵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庚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永霞 书记员    李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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