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春晖大厦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10706E。
法定代表人:李福全。
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53792436。
法定代表人:林培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5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