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住所: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董事长。 被告:段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满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丽丽、郭朋飞、尚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素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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