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成斌。
被执行人:山东光辉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光辉,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成斌与被执行人山东光辉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光辉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成斌经济补偿金6266.5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3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