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皮某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富足村三村民组*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某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富足村三村民组*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沿河路圣庙巷*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新与被执行人皮某保、黄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皮某保、黄某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皮某保、黄某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皮某保、黄某军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异议人皮某保、黄某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阳坤

人民陪审员  覃锐钦

人民陪审员  黄政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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