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红水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天和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7xxxx。        

法定代表人:王向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吉龙(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告:孙东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        

审理经过

原告高台县红水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东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因被告未在现住址居住,无法联系被告,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红水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红水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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