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管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王群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卫管香与王群兴、张建华一案中,已向王群兴、张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1202民初1649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群兴、张建华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群兴、张建华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