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刘普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刚,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春,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吉。
审理经过 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1元,减半收取计7125.5元,由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