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波 被执行人:张永军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波与被执行人张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吉0183执11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世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