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胡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陈钢与被告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勇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30元。诉讼中,陈钢放弃主张利息23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我在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恩施金龙大道(北段)工程担任项目技术员,胡勇为该公司恩施分公司驻现场的指定代表人。2019年12月7日,胡勇以资金紧缺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我遂通过支付宝花呗向胡勇转款1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讨,胡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胡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胡勇向原告陈钢借款1万元,陈钢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给胡勇1万元。当日,胡勇又转回给陈钢200元,后经陈钢多次催讨,胡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陈钢主张的欠款是1万元,但是被告胡勇偿还了200元,应当予以扣除,胡勇应当偿还陈钢借款9800元,陈钢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钢借款9800元。
二、驳回原告陈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