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隆务镇霍尔加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政,同仁农村商业银行保安支行副行长。        

被告:万德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保安镇麻巴银扎木村。        

被告:当增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保安镇麻巴银扎木牙果村。        

被告:南拉加,男,****年**月**日出生,土族,同仁市保安学区职工,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隆务镇德合隆北路*号。        

被告:完么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保安学区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隆务街*号*栋*单元*室。        

被告:南太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根顿群培中学职工,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农牧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德加、当增吉、南拉加、完么才让、南太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由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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