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瑞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付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瑞柱与被告付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0日立案,原告艾瑞柱于2021年0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瑞柱于2021年0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瑞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艾瑞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