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路**号。
负责人:李华,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男,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懋浩,男,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住所地:锁**社区磨石山山。
负责人:闫自改,系该厂投资人。
被告: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号国际金融中心裙楼**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闫自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卫秋珍,女,****年**月**日出生,汉,住湖**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闫自改、卫秋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