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占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李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马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康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才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詹戴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蔡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细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詹辉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红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日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华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欧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詹马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占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詹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执行人:徐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占胜、占尾、欧李生等29人与被执行人徐春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9975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立即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